中学生卖假车牌被抓
一、基本案情
2013年4月某日,被告人马某某(中学生)通过网络购买了多套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号牌,在向他人出售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依法鉴定,上述证件均系伪造。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作案事实。
二、法院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向他人出售非法制造的机动车号牌及机动车行驶证,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时未成年,系初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经庭审教育有一定悔罪表现;同时考虑到本案所涉赃物已起获,尚未流入社会;且其就读学校同意接收其继续上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故依法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三、律师评析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马某某虽系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其买卖假车牌和假行驶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达到了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不只有惩罚功能,还有预防、教育功能,法官通过社会调查了解到马某某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多次受表彰。当得知学校计划开除马某某时,法官找到学校校长,使学校认同了少年法庭的工作理念,并共同制定了详细的帮教计划,尽量不要影响马某某未来的成长之路,体现了刑法的基本理念、功能以及刑法的谦抑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