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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支付宝将存款转给自己 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

刑事案例          2017-08-03 阅读:34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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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盗用他人支付宝将存款转给自己

2013年5月13日至2014年5月21日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在深圳市丽芙琳贸易有限公司网络销售部任销售客服的工作便利,采用盗用支付宝密码登陆福家某某、王某的“艾尚潮品”、“YOUYOU潮品”、“柏丽街”的账号,将上述3个账号的存款转账到“郭某清”及“黄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再从银行卡提现的手段,多次盗窃福家某某、王某在该3个账号的款项共计人民币208919元。2014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黄某某在“艾尚潮品”网上售物工作室被海丰县公安局新园派出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亲属退赃款人民币214000.33元,已发还被害人福家某某。

法院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律师说法:盗用他人支付宝构成何罪

盗用他人支付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⑴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

⑵对盗窃后果的预见。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⑷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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