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携积蓄跳河
只因迷信死后能“转世重生”,玉溪一老奶奶带着所有积蓄跳河轻生。8月3日,云南网从云南玉溪市公安局获悉,因救援及时,跳河老奶奶已脱离了生命危险,民警已将其平安送回家中。

据介绍,8月1日凌晨,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前卫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前卫镇大河咀村星云湖有个人躺在湖中,接报后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只见离岸边3米多远的水面上仰面漂着一个老人。
见此情形,现场民警立即跳入湖中将老人托起,并联合其他民警将其抬上了岸,此时,民警发现老人生命体征已十分微弱。民警一边拨打120急救电话,一边为老人紧急救治,所幸几分钟后老人慢慢恢复了意识。
经询问,老人因常年患病,但又害怕连累家人,迷信的她便穿上了新衣服,带上自己的全部积蓄打算跳河轻生,然后去“转世重生”。
了解到,因救援及时老奶奶已脱离了生命危险,民警已将其平安送回家中。
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行为如何界定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
其行为具有以下三种情形:(1)组织、利用会道门蒙骗他人,致人死亡。(2)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这里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1款的规定,是指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的情形。(3)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
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都是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的,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造成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成立必须以致他人死亡结果的存在为必要条件,但本罪侵犯的客体并不是他人的生命权利。这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其并不追求死亡结果的发生。如单纯地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不以本罪论,正是由于行为人运用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这一特定方式,其行为直接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而非他人的生命权利。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 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应当立案。 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要求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行为人实施了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的行为。
二是发生了致人死 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刑法第30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即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节特别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这里的情节特别严重,根据《解释(一)》第3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2)造成死亡人数不满三人,但造成多人重伤的;(3)曾因邪教活动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又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4)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