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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玩具枪抢劫 持玩具枪抢劫构成抢劫罪吗

刑事资讯          2017-08-04 阅读:2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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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玩具枪抢劫

新文化吉林讯:王女士今年30多岁,在吉林市昌邑区某小区居住。7月30日中午12点左右,她从家里出来,走进停在道边的宝马车。就在王女士准备发动车辆时,驾驶室车门忽然被拽开。她一惊,猛扭头往外看,却见一个黑洞洞的枪口顶了过来。

“别动!你好好配合我。我不要你命,我要钱。”年轻男子示意她爬到后座上去。随后,该男子爬到副驾驶位置,一个戴着帽子和口罩的男子上了车。

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刑警大队重案中队侦查员王伟介绍,口罩男驾车往长春方向行驶。路上,他们得知王女士在小区附近开有一家饭店,母亲在店内看管。到吉长北线一个偏僻位置停车后,男子跟她要钱,讨价还价后,商定为10万。

王女士卡内只有3万元,跟丈夫打电话要他汇来7万元。20多分钟后,钱款到账。

车辆返回吉林市区后,持枪男子在王女士饭店门口下车,让王女士和口罩男去取钱,由王女士单独进入银行。“不耍花样,我就不伤害你妈。”持枪男子说。

接到10万元钱后,三人再次乘车到望云北街附近,两人将王女士和宝马车留下后离开。

两名男子走后已经接近下午2点了,确认安全后,王女士报了警。接案后,昌邑公安分局组织警力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侦破工作。“通过细致询问被害人,确定犯罪嫌疑人胁迫被害人前往银行取钱的行走路线后,专案组调取了沿线视频监控录像,开展了大量的走访工作。”王伟说,最终锁定了持枪男子的踪迹。

经查,连某,男,30岁,吉林市人,是持枪抢劫嫌疑人。8月2日下午1点半,专案组民警在吉林市大东门将连某抓获。随后,连某供述同案的31岁男子马某位置,警方在吉林市船营区一浴池内将其抓获。此案告破。

两名嫌疑人都沉迷于赌博,欠下大量外债,又没有正当职业,生活窘迫,萌生了抢劫念头。今年6月末,两人曾前往福建省泉州市试图作案,由于未能选定作案目标放弃。返回吉林市寻找作案目标时,选中了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

其后,连某从珲春街夜市买了支玩具枪,两人在多日观察后,发现王女士经常单独驾宝马车出入小区,遂将其列为目标。目前,连某、马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持玩具枪抢劫构成抢劫罪吗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

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俩男子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如亮出玩具枪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刘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因刘某使用的是玩具枪,故不属于持枪抢劫,若使用真枪抢劫,则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抢劫罪持枪抢劫的认定

持枪,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手中持有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所佩带的枪支。无论行为人是否实际使用了枪支出不影响对此情形的认定。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持有枪支,而是口头上表示有枪;或者虽然随身携带有枪支,但未持在手中,也未向被害人显示,均不属于这种情形。行为人所持的枪支,应当是属于公安机关制定的有关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范围。如果代为人以假作真,如手持仿真枪等,则也不属于这种情形。持枪抢劫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对公民人身权利包括健康权、生命权的威胁也很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行为人的持枪行为本身往往已构成本法第128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枪支罪。若行为人所持的枪支系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而来的,则不仅应追究其持枪抢劫的刑事责任,对其非法制造、买卖、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相应的犯罪,实行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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