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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窃贼铤而走险偷快递,数万元画作被当纸箱贱卖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08-04 阅读:2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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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窃贼铤而走险偷快递

7月20日下午,快递员小刘在平武路附近一家小吃店吃饭,将车停放在小吃店门口。不料,用餐过后在清点货品时发现少了两件,其中包括一件价值上万元的艺术品。报案后,长宁警方迅速开展侦查。通过监控发现,当时附近有两名收废品的男女,其中一名女子先在电瓶车上翻找,随后佯装进入旁边小店内收废品,转身后顺势取走了两件快递,迅速放入停在一边的三轮车上。男性嫌疑人随即用硬纸板将两个快递遮掩并驱车离去,女子则旁若无人徒步离开。

根据线索,警方在本市延安西路某地将两名嫌疑人抓获。据了解,两人在沪一直以卖废品为生,当日看到无人看管的一车快递便动了歪念。目前两名嫌疑人均已被刑事拘留。

数万元画作被当纸箱贱卖

数万元画作被当纸箱贱卖,那么数额认识错误如何认定?事实错误可以界定为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错误与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事实错误,也就是具体的事实错误与抽象的事实错误,这是刑法理论上关于事实错误之最重要的界定。至于何种事实错误阻却故意,法定符合说已成通说,即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事实与实际上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的构成要件范围内一致,就成立故意,而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错误才影响故意的存在。数额认识错误,属于同一构成要件之内的认识错误,不能阻却故意。

有人认为让行为人对没有认识到的财物价值承担刑事责任,是一种客观归罪,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或者说违反责任主义。但主客观统一是相对的,绝对的主客观统一无法实现。在不同构成要件之间要实现主客观的统一,如误枪支为一般财物而予以窃取,已超出同一构成要件之范围,对行为人不能以盗窃枪支罪论处;在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则不存在主客观相统一的问题,如误电视机为录像机而予以窃取,虽有认识错误,但不影响定罪,这并不违反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

刑法第264条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数额特别巨大”乃是指被损害法益的实际价值,若按行为人所认识到的价值来定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则无疑是将量刑的标准由客观变为主观,显然不妥。

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不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并无疑义。但在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相差巨大的情况下,按财物实际价值认定,又似乎对行为人不甚公平。如在本案中,被告人认为画仅值六七百元,没想到手表价值竟高达12万余元,由前述分析知,对其按数额较大之盗窃罪论处不妥,然而按数额特别巨大之盗窃罪论处又有违国民的一般法感情。对此,笔者认为,数额认识错误实际上是一个量刑问题,而非犯罪故意问题。沈某以盗窃的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数额特别巨大,构成盗窃罪,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档法定刑上量刑,但考虑到沈某主观认识价值与财物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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