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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驾驶撞死二轮摩托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案例     罗珂     2017-08-03 阅读:1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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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超载驾驶撞死二轮摩托车主成被告

2011年1月7日16时18分许,被告人王某超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皖c×××××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皖c×××××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独黎线由西向东行驶至本市钟埭街道独黎线与兴平二路交叉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通行,与沿兴平二路由北向南驾驶的浙f×××××二轮摩托车的被害人范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范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平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发生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并主动报警,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要求家属设法筹款,给被害人家属额外进行补偿,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因此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亦可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犯罪构成如下:

主体: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运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主观方面:过失。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客观方面: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以上就是关于“超载驾驶撞死二轮摩托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一定遵守交通法规的有关规定,安全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不可逃逸,及时报警,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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