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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击碾压前妻男友致死,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8-04 阅读:20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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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撞击碾压前妻男友致死

澎湃新闻网:8月3日上午7时54分,群众报警称大竹县青年广场附近一辆小轿车将人撞伤碾压后逃逸。接警后,大竹县公安局立即组织相关警种开展工作,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8月3日下午1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迫于公安机关强大追捕攻势主动投案。

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男,40岁,大竹县永胜乡人)因不满其前妻周末与受害人郑某交往,在青年广场附近驾车对郑某进行撞击碾压,致其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因不满其前妻周末与受害人郑某交往,在青年广场附近驾车对郑某进行撞击碾压,致其严重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驾驶车辆撞人的行为完全是出于故意,而非过失,侵犯的客体也是郑某的生命安全,只是采取了开车撞人的方法实施故意杀人的事实,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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