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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富豪改判 无期改判为有期徒刑

刑事资讯          2017-08-08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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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涉黑富豪改判

近日,重庆打黑除恶期间落网并获刑的富豪彭治民改判及减刑的消息引发关注。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注意到,曾于2011年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被判无期徒刑的彭治民,今年1月经过再审已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彭治民案曾是重庆市打黑除恶专项行动的“1号专案”之一,案件由约200人组成的“091号专案组”侦办。据媒体报道称,重庆警方曾对媒体通报称,彭治民对打黑除恶颇有微词、政务接待中故意制造麻烦、严重损害重庆形象。

1963年出生的彭治民原为重庆市隆屋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总经理、重庆希尔顿酒店股东,曾有“重庆最大地主之一”之称。2011年5月4日,重庆市一中院对彭治民等32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行贿罪判处彭治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判决后,彭治民提出上诉。当年11月22日,重庆市高院二审公开宣判,驳回了彭治民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今年6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裁定书中提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3月19日交付执行,但“该犯自投入改造以来,一直以对部分罪名有异议为由提出申诉。”

2017年1月23日,重庆市高院再审宣判,以容留卖淫罪、滥伐林木罪、高利转贷罪、单位行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来源“凤凰网)

我国刑法关于无期徒刑减刑的规定:

1、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八条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无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二年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3、刑法关于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的规定,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于有期徒刑犯的减刑期限问题:有期徒刑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二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最长可以减三年有期徒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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