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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福建盗窃罪立案标准、量刑标准

盗窃犯罪          2017-08-08 阅读:87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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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福建省盗窃罪量刑标准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规定,福建省盗窃罪量刑标准是: 
1、构成盗窃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盗窃数额较大(1500 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 元)或者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轻微。依法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2)盗窃数额巨大(15000 元,经济发达地区20000 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90000 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盗窃数额较大的,数额每增加450 元(经济发达地区6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2)盗窃数额巨大的,数额每增加1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3)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每增加20000 元,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4)一年内人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盗窃次数每增加一次, 
可以增加一个月的刑期。 
(5)每增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之一 
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 
(6)被盗物品价值无法确定的,可以增加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多次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2)入户盗窃的,已作为定罪事实的情节不重复适用; 
(3)以破坏性手段盗窃的。 
4、案发前自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盗窃近亲属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为犯罪处理的除外。 

2017福建盗窃罪立案标准

公安部1992年1月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对立案标准的规定:

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其中达到当地规定的盗窃犯罪数额标准的,立为刑事案件;撬门破窗入室盗窃的,扒窃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携带凶器盗窃的,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明显是惯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虽未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但情节或者后果比较严重的,也立为刑事案件;其余作为治安案件查处,经过工作发现构成刑事案件的,应及时立为刑事案件。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关于亲属盗窃罪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如何理解“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要从盗窃数额、盗窃次数、主观恶性以及亲属的态度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其中,家庭成员或亲属的态度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对家庭成员及亲属间盗窃虽然达到了普通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标准,但没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一般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多次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经教育不改,引起家庭成员和亲属不安的;盗窃无生活来源的亲属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挥霍浪费,无法追回,给家庭成员和亲属造成重大损失的;盗窃主观恶性深,多次在社会上盗窃,因种种原因限制而盗窃数额不大,而又转为盗窃家庭亲属财产的;因盗窃造成家庭成员和亲属关系劣变和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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