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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是否要撤销 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刑事案例          2017-08-10 阅读:34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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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数罪并罚

2012年6月26日重庆市城口县公安局以被告人徐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对其立案侦查,同年6月14日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城口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的一天,原城口县双河乡天星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徐某等人将其所在村集体林地以每亩15元价格流转给重庆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于抵押贷款,被告人徐某所在天星村涉案林地面积14294亩,但其将应当依法分配给村民的集体林流转款30000元占为己有。另查明,2011年5月16日,被告人徐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城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5月26日届满。
法院判决: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侦查机关发现被告人徐某存在本案漏罪时,其尚在缓刑考验期内,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案所判刑罚按照《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为此,城口法院作出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撤销原判被告人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律师说法:撤销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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