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元IC卡牵出2000万元腐败案
法制网报道称:2015年4月,一条关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的举报线索引起了山东省委巡视组的高度重视,省委巡视组将线索移交检察机关处理。单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副局长邓廷忠接手了这个案件。
有群众举报,说现在省内部分地市使用的信息IC卡定价过高,存在价格不透明的现象。这个卡是干什么用的呢?主要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和报销,是作为一张信息卡使用的,在一些地区使用率相当高。据我们办案人员了解,这种IC卡的成本价不超过1元,但是在实际销售过程中,最高曾卖到25元。
根据移交的案卷材料显示,负责销售信息IC卡和系统的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斌存在重大行贿嫌疑。经办案人员查明,本案中涉及该系统职务犯罪案件20案24人,其中科级以上13案13人,处级以上5案5人;涉案范围覆盖全省有关职能部门以及菏泽、潍坊、烟台、淄博、聊城等多地,涉案金额总计2000余万元。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职能活动及声誉。犯罪对象是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关于个人行贿的规定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行贿罪的主体是单位,所谓“单位”,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单位受贿罪不同,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还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私营公司等等。在单位行贿罪中,还存在单位内部机构行贿犯罪的可能性。所谓单位内部机构是相对于单位整体而言的,是指法人的分支机构,单位内设的科、室、部等下属小单位。单位内部机构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其犯罪行为应按单位犯罪惩处。
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至于如何认定该罪的“情节严重”,则应从主、客观两方面,即主观上的罪过程度与客观上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来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情节严重”:1.行贿数额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所作的解释,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同样予以立案:(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本案中,该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顺利拿下该IC系统卡的竞标,并在部分地市得到迅速推广使用,从中谋取高额利润,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