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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烟草生意获刑10年,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刑事资讯     丁一元律师     2017-08-10 阅读:32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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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经营烟草生意获刑10年

中国新闻网报道称:在我国,烟草的零售、批发等环节均需得到行政许可,但在利润驱动之下,仅有零售资质而跨地域进行批发的经营者屡见不鲜。2014年,杨夏玉发现了一个新的商机:在杭州,某些品牌的香烟供不应求,有时商家“有钱也进不到货”,而在山东,这些香烟在市面上比较常见。杨夏玉启动了这桩跨省生意。2014年6月,她在山东枣庄申请到了该市市中区烟草专卖局颁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她辗转通过其他零售商或烟草公司工作人员的交易、调剂,从山东枣庄、济宁等地收购大量香烟,再运到杭州,由丈夫负责出售。

然而,我国烟草行业目前实行专卖制度,除了需获得行政许可之外,即使某些香烟在当地供应紧张,零售商也只能按许可证载明的供货单位进货,不得跨越到其他单位或地区。此外,她并无“批发企业许可证”,该证与“零售许可证”的区别是,后者无权一次性销售50条以上的香烟,更被禁止向其他零售商提供货源。

2015年1月,杭州警方查获了杨夏玉的货车,车内装有528条中华香烟、693条长嘴利群烟、1055条软红长嘴利群烟。浙江省烟草专卖局的说明显示,若以零售价计算,这2276条香烟价值69.28万元。2017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杨夏玉等4人犯非法经营罪,其中杨夏玉获刑10年,并被没收财产60万元。

什么是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只有经过批准,获取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对之从事诸如收购、储存、运输、加工、批发、销售等经营活动,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予以经营的,就属非法经营,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罪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口物品市场,国家实行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其中进出口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口许可证和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在: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所谓限制买卖物品,是指依规定不允许在市场上自由买卖的物品,如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消费品、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外汇、金银及其制品、金银工艺品、珠宝及贵重药材,等等。哪些物品限制买卖,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证件。经营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是持有人进行该项经济活动合法性的有效凭证。无之则就属于非法经营。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①非法买卖外汇。②非法经营出版物。③非法经营电信业务。④在生产、销售的饲料中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物饮用水中使用的物品。⑤非法经营互联网业务。⑥非法经营彩票。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责任能力的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

本案中,烟草属于国家不允许自由买卖的重要物品,杨夏玉在没有取得杭州的烟草制品批发许可证,属跨省无证经营卷烟制品,违反国家烟草管理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是此种行为判处10年有期徒刑,存在量刑过重之嫌。更多相关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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