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嫌猥亵女童,猥亵儿童担何种法律责任?
据新浪司法网消息:有网友爆料2017年8月12日下午19:10分南京南站候车室,一男一女和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孩,带着一个小姑娘在候车。该男孩居然当众猥亵小女孩。南京铁路公安处南京南车站派出所官方微博回复称,派出所对此事十分重视,已安排人员开展相关调查。8月13日晚8点,现代快报记者联系警方获悉,警方已获得了相关线索,初步锁定涉事小伙,正在开展进一步工作。
法律观点: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儿童,即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男孩和女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本罪。我国《刑法》规定,猥亵妇女的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依照上述规定,也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聚众或者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将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本罪的,依“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重处罚,聚众或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应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从重处罚。由于儿童对性的辨别能力很差,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实施暴力、胁廹或者其他方法。不论儿童是否同意,也不论儿童是否进行了反抗,只要对儿童实施了猥亵的行为,就构成本罪。如本案男子真的存在猥亵女童的行为则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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