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收钱胆怯到来者不拒,这位科长仅用了三年
正义网报道称: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科科长王洪江忏悔到:我从“收钱胆怯”到“来者不拒”前后用了不到三年时间,这连我自己都很错愕。短短三年间,我22次收受工程建设单位的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严重触犯了法律。回顾我堕落的轨迹,看似偶然,却蕴藏必然。2014年7月,我被任命为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科科长,派驻并负责宁西铁路南阳段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监管。带着欣喜与使命走马上任,谁料到这却是我走向牢房的开始。
2014年10月,中铁六局宁西二线七标段在南阳市桐柏县淮源车站附近施工,由于工人操作不当,将当地电缆挖断,导致该县大面积停电,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息事宁人,施工方送我10万元,让我帮其化解此事。本来想把钱退回去清清白白做人,可后来一想,我替施工方协调、处理、瞒报,收点“好处”也属应该,更何况这点钱与承包利润相比只是九牛一毛,自我安慰让内心曾得到短暂释怀。随着宁西铁路南阳段的全线动工,安检、质检任务越来越多,施工方为加快进度,躲避检查,6万、3万、5万……一次次的“糖衣炮弹”完全让贪欲蒙蔽了我的双眼。
什么是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利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受贿罪的行为方式有两种:一是索贿。即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取财物。二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谋取的利益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法》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就构成受贿,而不要求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个条件。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受贿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本案中,原郑州铁路局洛阳工程指挥部安全质量科科长王洪江利用其在铁路安全检查、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22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85万余元,犯受贿罪,且其受贿数额在30万以上300万以下,数额巨大,应当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更多相关心事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