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 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刑事案例          2017-08-17 阅读:20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案情简介:敲诈勒索中涉嫌抢劫

2014年1月18日凌晨,被害人欧日金、欧运彪、邓敏、聂超祥四人在湖南省宁远县嘉年华宾馆823房间与欧阳敏吉和被告人欧阳仁励共六人一同吸食了毒品。被告人欧阳发得知此事后,于同日凌晨4时许纠集被告人胡志斌,在欧阳仁励的带领下又来到嘉年华宾馆823房间。在房间内,欧阳发、欧阳仁励先后持刀,胡志斌拿一根伸缩警棍,以欧日金等四人带起欧阳敏吉(系欧阳发的女友)吸了毒为由,胁迫欧日金等四人拿三千元钱。欧日金等人不愿拿钱以及拿出的钱不够时,欧阳发、胡志斌二人便殴打欧日金、欧运彪。欧日金等人被逼无奈,只好交出现金五百多元。后被告人欧阳发又搜走欧运彪的四百元,将九百多元交给被告人欧阳仁励。当被告人欧阳发、胡志斌、欧阳仁励将被害人聂超祥、邓敏带到宁远县天使宾馆继续索取钱财时,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欧阳发、胡志斌、欧阳仁励抓获。三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及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宁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发、胡智斌、欧阳仁励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应以抢劫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分别判处被告人欧阳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智斌、欧阳仁励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

律师说法: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相关知识

美国--10.2.202.69, 216.73.216.121, 10.2.202.69, 10.2.202.69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