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追逐竞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2011年5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在北京市密云县密溪路阳光大桥红绿灯处,因侯某(另案处理)驾驶红色宝来轿车(京N919M1)别挡了其驾驶的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京PH1Q86),后二人驾车在密溪路高速追逐、相互别挡,驶入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溪翁庄村内仍然相互追逐,行驶至溪翁庄镇中学路口时,二人在别挡过程中,两车同时撞上停靠在路边的杨某驾驶的帕萨特(领驭)轿车(京GPV987),造成三车损坏。被告人彭某下车后又手持砖头将侯某驾驶的红色宝来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砸坏。经价格鉴定,帕萨特(领驭)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2.8万元,白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800余元,红色宝来轿车损坏修复价格为人民币6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一审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是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1款、第42条、第44条、第52条、第53条、第67条第3款、第6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以案说法: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如何定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由此可见,追逐竞驶只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才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的追逐竞驶行为,则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情节恶劣”包括如下情形:
(1)酒后、吸食毒品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2)无驾驶资格追逐竞驶的。
(3)在道路上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追逐竞驶的。
(4)以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速度追逐竞驶的。
(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
(7)追逐竞驶引起严重交通堵塞或者公共恐慌的。
(8)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9)因追逐竞驶受过行政处罚,又在道路上追逐竞驶的。
(10)其他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的情形,如造成财产损失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