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游客自曝昆明街头被打
名为“Ophelia之死”的网友18日自曝,其17日在昆明旅游时遇袭,导致头缝6针,引发网友关注。对此,昆明警方回应称:相关部门已开展调查工作。
这名网友发长微博称,17日,是其从湖北抵达昆明的第二天,在游览完翠湖公园和圆通寺后,她于晚上8时许,在南部汽车站地铁站附近一丁字路口,遭受陌生男子驾驶摩托车撞击及殴打。所幸在两名路人的帮助下,她被扶到附近的治安亭,向家人电话求救,并拨打110报警。“Ophelia之死”称,此次遇袭,她头上被缝6针;面部肿痛,左眼尚无法睁开。并提供多张照片。

其中一张疑似拍摄于病床上的照片显示,一短发女孩躺在床上,面部浮肿严重;

另外几张当事人站在电表箱前的照片则显示,其头部受伤被实施包扎,白衬衣上的血渍触目惊心。“Ophelia之死”说,她一直以为“女游客丽江被打事件”是极小概率事件,没想到在该案开庭宣判的日子,飞来横祸就这样砸中了走在昆明街头的她。事后,她虽然报了警,但只等来两名交警问候,并未做笔录。
昆明警方表示介入调查
此事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昆明警方回应称:当事人反映的情况已收悉,相关部门已开展调查工作。昆明交警也表示,已展开调查核实,调查清楚后将对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出门旅游却遭遇了被陌生人开车撞伤还惨遭殴打,实在是飞来横祸,目前事件原因尚不得知。
殴打他人的法律责任
而打人的陌生男子就可以逍遥法外了吗?他们将面临哪些法律责任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为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当予以立案,不需要达到轻伤以上标准。
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刑法第234条、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这些规定属于拟制规定,而非注意规定。
(一)犯故意伤害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