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偷东西逃跑时使用暴力
两名小偷分别叫黄裕龙和曾月欢。2007年12月2日,2人来到南宁市火炬路一家粉店门前,将一辆电动车偷走。2人骑车逃跑时正好经过车主与其朋友李某的面前,车主及李某马上追赶,一些热心群众也一起追。黄裕龙、曾月欢见势不妙弃车逃走,被群众拦截时,两人分别拿出随身携带的牛角刀和镊子抗捕,并将李某划伤,但最终还是被群众制服。
法院判决: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
西乡塘区法院审理后,认定黄裕龙、曾月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在盗窃得逞后逃跑过程中被群众追捕,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虽分工不同,但作用相当,均是主犯,法院认定两名小偷构成抢劫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以案说法:盗窃实施暴力会构成抢劫罪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