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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敬明被曝性骚扰男作家 男性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

刑事资讯          2017-08-22 阅读:21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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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李枫声称遭郭敬明性骚扰

8月21日,认证为作家的微博账号李枫爆料称,曾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并透露“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引起网络一片哗然。

李枫8月21日晚更新长微博《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称08年参加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并签约了郭敬明的公司,在出版第一本小说期间,和郭敬明一起工作,在宾馆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李枫还透露自己曾咨询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并称:“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随后李枫转发这篇微博并@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人民日报 公安部刑侦局 中国政府网 微博法律,称:“希望你们能将这些事情上报,帮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给他严惩,不要让这些肮脏的东西成为社会风气。”

当天早些时候,李枫发微博:“今天在网上看到一个帖子说我和郭敬明上过床,今天就来聊聊郭敬明。”从目前迹象显示,这是他发布的第一条微博。网上资料显示,李枫在出版个人小说《燃烧的男孩》时,郭敬明曾为他做序。

此言一出,舆论顿时爆炸,跟郭敬明有关的关键词全上了热搜。

很快,郭敬明发微博回应,“1、完全捏造。2、已让律师处理”。

男性遭遇性骚扰如何维权?

性骚扰是一个外来词,上世纪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九十年代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一些不礼貌和非礼行为习惯称之为“耍流氓”。

在现实生活中,受到性骚扰的绝大多数是女性,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例几乎都是近几年才报道出来的。但是,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男性被“性骚扰”已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男性也会受到来自女性或者同性的性骚扰。例如卖淫女对宾馆男客人的性骚扰,女老板对男员工的性骚扰,女同事对男同事的性骚扰,男同恋性者的性骚扰等。但是,大部分男性出于各方面考虑,不愿向外人提起,但这并不能说明男性被“性骚扰”的事件少。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因此,目前而言,强奸罪的行为对象仅限妇女,不包括男性,但这并不意味着男童、成年男性的性权利不受到保护。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之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对象已由妇女改为他人,如果猥亵或者强奸已满14周岁的男性,以强制猥亵罪论处。而如果强奸、猥亵的是不满14周岁的男童,不管男童是否自愿,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这里还涉及到追诉时效的问题,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因此十年后不再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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