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敬明骚扰男作家上热搜
李枫8月21日晚更新长微博《关于郭敬明,致所有人》,称08年参加郭敬明和长江文艺出版社一起举办的“第一届文学之新全国新人选拔赛”,并签约了郭敬明的公司,在出版第一本小说期间,和郭敬明一起工作,在宾馆遭到郭敬明性骚扰:“当天晚上他就来到我的床上,把手放到我的身上,我抓住他的手腕,他尴尬地笑了一下,回到了自己的床上。第一天就这样相安无事了,我以为我的态度能够让他明白,结果第二天他仍不死心,居然还想给我口交。恶心至极。”
李枫还透露自己曾咨询律师,“律师说目前中国的法律里,同性性侵犯犯罪是空白,而且这样的犯罪取证困难。”并称:“郭敬明的世界是一个淫乱的世界,他经常性骚扰、性侵犯签约到他公司的男作者、公司的男性职员,据我所知的就有五个人,我不知道的就更多了”。
随后李枫转发这篇微博并@共青团中央 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人民日报 公安部刑侦局 中国政府网 微博法律,称:“希望你们能将这些事情上报,帮助我追究他的法律责任,给他严惩,不要让这些肮脏的东西成为社会风气。”(新浪新闻)
猥亵男性可以构成犯罪
关于本次爆料真假,本文不作评论,但是生活中是会经常出现猥亵甚至性侵男性的现象,那么这种现象刑法是否有罪名可以规制?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刑法第237条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罪的条款,将猥亵妇女改为猥亵他人,“他人”当然既包括妇女,也包括男性。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后,性骚扰男性情节严重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本词条按照修改后的罪名介绍。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罪只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违背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的意志,强制猥亵或侮辱男性 女性或者儿童,并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主要修改了两点:
1、将猥亵罪中的“妇女”修改为“他人”,被猥亵的对象将不仅限于女性,男性也可能成为该罪中的被害人勒。
2、第二款的情节加重犯的范围扩大了,增加了“其他情节恶劣”。
将猥亵的对象扩大到男性,这是性权利保护平等化的必然要求,早在2011年笔者就撰文建议建议:将刑法第237条第一款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九实质上采纳了这样的建议。
我国刑法当时将男性排除在犯罪对象之外,其原因无非是考虑到妇女和儿童在生理、身心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予以特殊保护,以体现我国一贯重视保护妇女和儿童合法权益的政策。但是时至今日,已经与社会现实不符,急需修改。一方面,性权利应该受到平等保护,性权作为基本、普世人权,对性权利的男女平等保护已经得到国际公约的认可。
世界上多数国家刑法均没有将强制猥亵罪(包括强奸罪)的对象限定为妇女。另一方面,时至今日,男性的性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已经发生。需要顺便指出的是,强奸罪的对象同样不应该限于女性,近年来男性被强奸的案件不断见诸于媒体,这也是平等保护男性性权利的应有之义,猥亵男性的行为犯罪化正是体现了对男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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