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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带着未成年去要债实施暴力行为构成何罪

刑事案例     潘光周     2017-08-24 阅读:22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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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成年人带着未成年人去要债

李某(成人)相约15周岁的张某去找赵某索要债务,因所债未果,李某以重伤的故意对赵某实施了暴力行为。而张某只是往赵某的大腿踢了一脚。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并不承担该罪的刑事责任。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因张某未满16周岁且没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所以其对故意伤害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区别对待,罪责自负

首先,从该案可知张某实施了一个踢赵某大腿的危害行为,该行为并不具有导致赵某重伤结果的可能性。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归罪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的理论来分析,本案只能认定张某具有轻伤的故意。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时,则在重合限度内成立共犯。李某以重伤的故意,张某以轻伤的故意,共同对赵某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赵某重伤,张某和李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但李某成立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其次,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前提下,还要坚持“区别对待、罪责自负”的原则,即各共犯人只能在自己有责的范围内对共同造成的违法事实承担责任,对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实行的犯罪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张某对李某的重伤结果并没有起到直接的原因力、作用力,故张某的危害行为和李某的重伤结果并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且张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满十六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张某无须对李某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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