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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员工看见客人吸毒不制止触犯刑法,构成何罪?

刑事案例     潘光周     2017-08-24 阅读:32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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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酒店人员看见客人吸毒不制止

2013年2月至同年8月,吸毒人员宋某、张某、池某、江某(未成年人)、易某先后入住被告人聂某在广东省肇庆市大旺区信宜村经营的“平安旅馆”吸食毒品。聂某在送毛巾等物品到上述人员入住的房间时,看见他们吸食毒品未来予制止。

法院判决: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聂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四会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聂凯凯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律师说法:符合容留他人吸毒的构成要件

被告人聂某系旅馆经营者,其多次发现入住客人在房间内吸食毒品,但未予制止,也未向公安机关报告,后被检察机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围绕聂某的行为应当认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聂某发现入住客人吸食毒品后不予制止,其行为属于放任他人吸毒,且聂某对于入住客人的吸毒行为有义务制止或者报告公安机关,对聂某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对于此处的容留,应当理解为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属于行为犯,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但对于是否包括间接故意,即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则有不同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仍然提供场所,表明行为人主动、积极地实现犯罪目的,追求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不存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另一种意见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理由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从刑法对该罪的罪状规定来看,并未排斥间接故意构成本罪的情形;如果将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排除在本罪范围之外,不利于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有效打击,有违立法原意。我们赞同后一种意见,即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虽然存在区别,但二者并非对立关系,而是具有统一性。在刑法分则中,凡是由故意构成的犯罪,刑法分则条文均未排除间接故意。在适用法律时,一般不宜将间接故意排除在某一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之外。具体到本罪,立法原意旨在打击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实质是处罚吸毒违法行为的“帮助犯”,以最大限度地遏制吸毒行为的发生。因此,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这样的理解既不违反立法原意和刑法理论,也符合我国厉行禁毒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换言之,容留他人吸毒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主观方面包括间接故意,但并非对于所有放任型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在个案处理上,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特征。例如,房主出租房屋后,偶然发现他人在房屋内吸食、注射毒品未予制止或者报案的,一般不成立本罪;行为人放任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自家住所吸食、注射毒品的,一般也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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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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