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犯狱中再搞诈骗

近日,历下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有才(化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万元,与前罪盗窃罪余刑5年6个月零6天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万元。被扣押的赃款8100元,按比例发还被害人,并责令其继续退赔被害人剩余经济损失。
据了解,朱有才出生于1981年,兰州人,小学文化。自2000年到2010年,他曾4次因盗窃罪、1次因诈骗罪先后获刑。此次案发时,他因盗窃获刑10年,正在山东省监狱服刑改造。2016年4月,他被调入济南市监狱服刑。
身在狱中的朱有才如何能便捷地上网,并将骗来的钱用于购买彩票的呢?一名女性证人称,与朱有才网上确立恋爱关系后,曾先后给他买过两部手机,并按朱有才的说法包装好后,“通过工人捎带进(监狱)去的。”就连朱有才用于骗钱的银行卡也是别人帮忙办理的,另一名女性证人证实,应朱有才的要求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借给他使用,“并按照他的要求对转进来的钱进行转账操作。”
罪犯服刑期间又犯新罪如何处理
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度犯罪的。该怎么处理呢?很明显,罪犯犯有数罪应该实行并罚。同时,考虑到犯罪分子是在服刑期间再犯罪的,说明罪犯不思悔改,已经执行的刑罚未对他产生任何改造效果,因此应该对他加重制裁程度。
我国刑法第 71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条规定,应先对罪犯实施的新罪单独作出判决,然后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相应法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首先应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来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这种计算刑期的方法可简称为“先减后并”。
《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分析,此处的执行机关应包括监狱和公安机关,如果罪犯是在监狱内犯新罪的,其罪行理应由监狱负责侦查,如果是公安机关在侦查其他案件过程中发现漏罪的,则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