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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捅刺要害部位但未致其死亡 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事案例     刘运坤     2017-09-18 阅读:3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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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故意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但未导致其死亡

何某因工作、生活问题,产生厌世情绪,并生杀人之念。2014年4月,何某来津。同年4月21日15时许,何某行至本市河北区元纬路与四马路交口军民里30-101单元一无名按摩店外,见该店内只有被害人韩××一人,决定实施犯罪。何某以嫖娼为名进入店内,与韩××发生性关系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捅刺韩××头部、颈部等处数刀。之后,何某在韩××失去抵抗能力的情况下,又在现场强索钱财,劫取韩××现金500余元。何某逃离现场后,韩××挣扎向邻居求救,后被送往医院救治,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韩××失血性休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其头部、颈部皮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其面部、躯干、左上臂、右手软组织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同年7月7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抓获归案。

法院判决: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本院认为,何某持刀捅刺被害人头部、颈部等要害部位,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在被害人失去反抗能力后,当场强索并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并实行数罪并罚。何某实施杀人犯罪,因被害人自救及时,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其中,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的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形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行为人是否已经开始着手实行故意杀人犯罪,这是判断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前提条件;二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有没有得逞,这是判断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形态条件;三是故意杀人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判断故意杀人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上述三个条件只有同时具备时,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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