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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

刑事案例     厦门刑事律师蔡振华     2017-09-23 阅读:33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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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

2005年至2011年间,张某在担任永定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勤务中队副中队长兼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增货款、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人民币272200元,个人得款人民币113506.6元;伙同杨某、赖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26105元,个人得款人民币46405.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2013年11月12日,张某到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张某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判决: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万元。

律师说法: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

张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侵吞公款计人民币272200元,个人分得人民币113506.6元;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126105元,个人分得人民币46405.8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培昌贪污、受贿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培昌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张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九十四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以上是关于“对贪污罪的量刑规定”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贪污受贿定罪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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