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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偷八个井盖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事案例     潘光周     2017-09-29 阅读:30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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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夜偷八个井盖

2016年9月5日凌晨4时许,苗某与李某密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该县某中学前面广场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8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经鉴定,被盗的8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1025元。

法院判决: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苗李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县某中学有几百名学生出行并且有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苗李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就本案而言,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罚苗李二人。

律师说法: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 苗某与李某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苗李两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 苗李二人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 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下水道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施被广泛运用用于道路交通上,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故苗李二人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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