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明知未满14周岁强迫其卖淫
2016年4月25日,被告人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预谋强迫未满14周岁的初二女学生林某卖淫。同日下午,李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上学校门口堵截等方式,强行将林某带至某宾馆内,强迫其卖淫2次。
法院判决:构成强奸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林某系未满14周岁的幼女,仍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其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律师说法: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定强迫卖淫罪,在5-10年有期徒刑幅度内从重处罚。理由是:幼女卖淫是一种客观现象,不会因为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对向性的嫖宿罪后而消失,且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强迫对象——未成年人中已经包含不满14周岁的幼女。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情节的处5-10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鉴于本案被告人只强迫1名未成年人卖淫2次,不属于情节严重,故在5-10年内从重处罚即能达到罪与刑相适应。如果定强奸罪,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强奸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理由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自主权和性承诺能力,即使自愿卖淫也应定强奸罪;而且定强奸罪有利于防止涉案幼女背上卖淫女的污名,也有利于加大对相关犯罪的处罚力度。同时,刑法修正案(九)将嫖宿幼女罪取消后,幼女已不再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对象,对于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性交易的行为,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量刑方面,因强奸罪主要有两档刑期,强迫幼女卖淫行为应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情形,故应判处其至少10年以上的刑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前两种观点的基础上,应按想象竞合从一重来判处。既然李某行为同时符合强奸与强迫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就需要根据具体情节来选择适用重刑:强迫卖淫罪量刑幅度为5年至无期,而强奸罪为3年至死刑,如果不是情节严重,则定强迫卖淫罪更重;如果情节严重,则定强奸罪更重。鉴于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故定强迫卖淫罪在5-10年内科刑更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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