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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子之间因小事儿斗殴致人重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刑事案例     潘光周     2017-09-25 阅读:25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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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村子之间发生斗殴致人重伤

2013年某日,被告人王某、张某、李某等人与邻村的凌某、张某、蒋某等人因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相互挑衅,后经当地村民劝阻停止,但是双方心里并没有打算放弃。于当日,王某等人纠集多人来到凌某所在村。凌某等人拿出木棍,镰刀等凶器示威,随后双方发生械斗,凌某用木棍打击张某的左肩部,李某见状即上前抱住凌某,张某趁机从凌华手中夺过木棍,然后用木棍的使劲打击凌某的头部。凌某被打后当即倒地,张某继续用木棍砸打已倒在地上的凌某。后经警察赶到后才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后经鉴定凌某属重伤,其他人分别属于轻伤、轻微伤。

法院判决: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判决王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判决凌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判决某、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

律师说法:三种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等人属于聚众斗殴的一方,三人均有聚众斗殴的故意犯罪,是共同犯罪,因凌翠波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故对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三人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据三人的罪责大小分别量刑,对另一方则以聚众斗殴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都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只要其中有一人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全案即参与聚众斗殴的双方均应一并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本案中不管是直接致人重伤的王新炎、张家华、李武阳一方还是被害人凌华一方,双方均应以故意伤害罪一罪定性,然后依据各人的罪责大小分别量刑。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除张家华外的几人的行为应以聚众斗殴罪论处;而张家华直接用木棍打击凌华致其重伤,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张家华的行为转化为故意伤害,应对张家华单独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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