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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司职务侵吞巨额资金 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刑事案例     刘运坤     2017-10-06 阅读:32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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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非国有性质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巨额资金

2005年10月至2007年2月,被告人王某利用担任非国有性质的上海真北商务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改制后新长征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侵吞上述单位资金计人民币500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王某有自首情节,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法院判决:利用非国有性质公司的职务便利侵吞单位巨额资金,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被告人王某在担任非国有公司主要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500余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故对王某依法应以职务侵占罪惩处。某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犯罪所得的大部分赃款已被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作出如下判决: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律师说法:如何区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一是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是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非公共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共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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