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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运输之便利倒卖原油 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刑事案例     刘运坤     2017-10-06 阅读:47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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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利用职务之便利,共同窃取并倒卖原油

被告薛某驾驶甘M27588号陕汽“奥龙”油罐车在采二厂温台作业区悦三转装运原油前往华池县五蛟乡境内的温台作业区里37卸油台途中,电话联系王某倒卖该车原油,王某随后联系原审被告人魏某给自己帮忙,并联系将一辆注满水的白色“奥龙”油罐车和一辆带自吸泵的蓝色双桥油罐车开到五蛟乡李良子街道粮库院内等候,薛某到达粮库院内后,与王某商定每吨原油3200元,后薛某采用倒油注水的方法,倒卖原油21吨,价值105147元,王某付给薛某68000元、魏某2000元,后薛某驾车到达卸油台,被温台作业区保安队队员查获。

法院判决:利用运输之便利,倒卖原油,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薛某、魏某,利用薛某为长庆油田采油二厂运输原油之便利,共同窃取所运输的原油并进行倒卖,牟取非法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在共同犯罪中,薛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积极退回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薛某在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退回所得赃款,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其二人所退赃款,应依法没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魏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随案移交的薛某、魏某非法所得70000元、作案工具手钳一把,依法没收。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职务侵占罪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有形物和无形物;二、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三、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四、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职务侵占罪?”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刑事方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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