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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崔某提供案件线索 我国立功制度如何规定

刑事案例     彭起     2017-10-18 阅读:36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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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嫌疑人崔某提供案件线索

2012年7月26日,崔某从上线处购得毒品海洛因202.8955克,冰毒22.9187克、麻古62粒,准备贩卖给下线吸毒人员。同年7月,崔某伙同王某、严某等人准备到武汉贩卖毒品麻古6000粒,在转乘途中被警方查获,毒品被收缴,崔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崔某主动提供了侦察机关还未掌握的同案犯张某在缅甸的住处,且查证属实。

法院判决:崔某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

法院查明,崔某等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贩卖毒品数量大。崔某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人张某在缅甸国居住的线索,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途径将张某抓获,结合该线索在抓获张某中起到的具体作用,可以认定为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我国立功制度如何规定

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立功制度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一般立功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重大立功指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提供侦破案件的重要线索,阻止他人的犯罪活动,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若该犯罪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犯罪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1)犯罪分子揭发的必须是他人的犯罪行为,若是自己的犯罪行为,则构成自首或者坦白;(2)犯罪分子提供的必须是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且该线索为侦破案件起到了重要作用。

该案件中,崔某主动提供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案人张某在缅甸国居住的线索,结合该线索公安机关通过司法途径将张某抓获。崔某提供的线索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由于张某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所以崔某仅构成一般立功,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若该犯罪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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