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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刑事案例     厦门刑事蔡振华     2017-10-23 阅读:2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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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透支钱财

2011年6月,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申领一张信用卡,于2011年9月13日、9月14日,分两次在哈密市领先购物广场喜子箱包店透支人民币各5000元,共计透支人民币10000元。2011年12月27日至2014年9月11日,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王某仍不归还,截至案发前,尚有本金人民币10000元未归还。

法院判决: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

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仅凭个人信用,不需要实物担保,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根据使用人主观方面是否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善意透支是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分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按要求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在一定期限内,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完全合法的善意透支与不当透支的相同之处是行为人均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界限在于,是否遵守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不当透支实质上是一种短期违约行为,发卡行会以扣缴一定利息为对价,同时短期信用不良状况会在银行信用系统内体现出来。

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或是拖延时间较短或是经催收又迅速还款的行为,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按照行为类型,又可分为超限额的犯罪性恶意透支和超期限的犯罪性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相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均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同之处在于是否达到了犯罪程度,实践中以是否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数额为标准,以催收后拖延时间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此解释,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恶意透支本金达人民币10000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王某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以上是关于“恶意透支与善意透支的区分”的案例介绍,如您有这方面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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