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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他人银行卡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案例     厦门刑事蔡振华     2017-10-23 阅读:32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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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冒用他人银行卡

2016年10月26日,李某与赵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哈密市火车站支行ATM柜员机取款时,得知赵某银行卡密码。取款离开时,李某捡拾到赵某掉落在地上的银行卡,并于2016年10月2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天马后门支行ATM柜员机处取款3000元,在哈密市友谊路国宇通信手机城消费5000元,用于购买苹果手机一部。2016年10月28日在中国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ATM柜员机取款3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

法院判决: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冒用他人银行卡诈骗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关于信用卡诈骗案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共计8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有自首情节,实施犯罪时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赃款已追回,缴纳部分罚金,应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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