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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如何规定?

刑事案例     厦门刑事蔡振华     2017-10-23 阅读:22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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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刷卡套取现金

2014年8月,蒋某让刘某某帮忙申领信用卡,后刘某某便将蒋泉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予石某,石某便在中国银行安县支行以蒋某的名义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申领成功后,石某将该卡交予刘某某,刘某某用蒋某的电话将该卡开通使用。此后,蒋某通过刷卡的方式套取现金,从2015年7月起拒不归还透支款,经中国银行安县支行三次催收后,蒋某仍拒绝归还,截止2015年10月已恶意透支人民币67,470余元。另查明,案发后,蒋某已归还透支款人民币60,000元,并就剩余本金、利息和滞纳金等自行与中国银行绵阳分行消费金融部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院判决:蒋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律师说法:法律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是如何规定?

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包括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一是超过规定限额透支,即超过信用卡章程的规定或者发卡银行的允许透支。

二是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归还本息。一般来说,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将在发卡银行留下不良的信用记录, 影响持卡人的个人信用。

信用卡恶意透支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蒋某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蒋某积极归还透支款,并已就剩余款项与发卡银行达成还款协议,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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