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连撞两车被拘
2017年1月26日凌晨,福建籍男青年吴某饮酒后驾驶小客车途经某路段时,碰撞到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章某,导致章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既未下车查看,也未采取任何施救措施,而是驾车继续前行,在某车站又撞到一辆停放在路边的小轿车,致小轿车受损。吴某至此仍然若无其事继续驾车行驶,最后在和惠公路撞到路边的反光柱后停车。当天上午,公安民警接报后赶到上述路段,将正在肇事车辆上睡觉的吴某泉抓获。经鉴定,吴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2mg/100ml,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酒驾都构成刑事犯罪吗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统计表明,驾驶员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5倍,3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醉酒驾车引起的。
我国将醉酒驾车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的章节,属于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年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醉酒驾驶的标准为:等于或大于80mg/100ml,即车辆驾驶人员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
本案中,吴某饮酒后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使,发生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属于酒驾,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构成危险驾驶罪。
醉酒的人犯罪,即使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也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年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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