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传销救女遭拒
为营救陷入传销组织的女儿,闫某和外甥设计打入广西北海的传销团伙内部,并与打传队里应外合,将女儿强制带出来。可最后女儿仍不愿随他回家,还要继续留在当地“奋斗”。
10月27日,62岁的闫某已从广西回到湖北老家。他告诉澎湃新闻,四天前,女儿本来已和他一起到了火车站,准备乘车回家,可临走时她突然不肯离开,说自己“不想放弃”。 这令闫某有种无奈的挫败感。
打传需建立“反洗脑”救助机制
事实上,今年来北海的打传工作处于持续的高压态势。这正是闫某等人所期盼的。
据公开报道,今年8月29日,北海出动两千多名执法人员清查了311个传销窝点,查获1228名涉传人员;9月底,北海市检察机关对“2.17”传销专案的167名犯罪嫌疑人,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出批逮决定,这是广西迄今一次性逮捕人数最多的传销案件。
而另一方面,一些传销人员被遣散后仍设法重返传销组织,这成为执法人员头疼的现象。对于闫某女儿这类例子,我国资深反传销人士李旭认为“非常普遍”。
执法部门查获和解救传销人员后,应加强“反洗脑”教育,“很多地方并没有形成 反洗脑 劝说的救助机制,导致治标不治本。
传销会受到何种刑罚?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
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