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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侵占他人货款 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刑事案例     彭起     2017-11-01 阅读:35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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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顾某侵占他人货款

2002年9月,顾某经人介绍结识自诉人陈某之妻罗某,此后多次帮助陈某推销和运输猪皮。6月顾某电话通知陈某及其妻罗某送货至简称富华公司,并派卡车一辆装运猪皮。6月26日,陈某将自己收购的4850张猪皮交付给富华公司验收后要求支付货款时,顾某电话通知富华公司总经理,阻止富华公司向陈某支付货款,并要求将该货款汇至其指定的账户。为此,总经理要求顾某、陈某协调一致后再付款。后在关系人的协调下,陈某及其妻罗某同意先将货款汇给顾某,再由顾某支付给陈某。7月21日,富华公司将该货款247350元电汇给顾某。顾某收到货款后拒绝支付给陈某,虽经陈某多次讨要,顾某仅支付人民币5元,余款197350元一直拒绝支付。

法院判决:顾某构成侵占罪

法院查明,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为他人推销、运输货物之机,无理阻止收货人支付货款,在收取他人货款后本应妥善保管及时返还,却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经他人多次讨要仍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遂判决判决顾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退还侵占款197350元给陈某。

律师说法: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如果行为人在被害人向法院起诉前已经将占有的财物退还给了被害人,则危害状态消失,被害人的权利已得到保护和补偿,再起诉已变得不必要。

本案中,顾某在收取他人货款后本应妥善保管及时返还,却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经他人多次讨要仍拒不退还,属于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顾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相关法律: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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