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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教师致死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刑事资讯     彭起     2017-11-13 阅读:46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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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教师致死

11月12日下午4时许,沅江市三中某班学生罗某杰(男,16岁,沅江市草尾镇人)与班主任鲍某(男,47岁,沅江市阳罗洲镇人)发生争执,罗某杰拿出随身携带的弹簧跳刀刺伤鲍某,鲍某随即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杰已被公安机关控制,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事件发生后,沅江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主要领导亲自调度,要求公安部门迅速侦破案件,公布事件结果,依法依规处理;教育部门和各学校要深刻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加强安全防范和监管,严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全力以赴做好善后工作。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另外,《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所以,十六周岁杀人的,构成杀人罪,属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具体案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但不会被判死刑,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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