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获化妆品走私案
该案案值约人民币3万元,涉嫌偷逃税款7000元,而该当事人在进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满洲里海关缉私局进一步侦办。11月13日凌晨6时30分许,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海关驻十八里办事处旅检关员在一名俄罗斯籍女性旅客随身携带的包裹及抱枕中查获面霜、眼霜、口红等化妆品洗护用品共计101件。
俄罗斯境内大量欧洲高档化妆品价格低于我国市场售价,逢双“十一”海淘热潮,部分利欲熏心的人员为牟取暴利不惜铤而走险,通过人身夹藏“蚂蚁搬家”等方式将高档化妆品走私进境,企图逃避海关监管。满洲里海关多举措加强监管与防控,在不断提高进出境通关效率的同时,确保管得住、通得快,为国家经济安全保驾护航。
走私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刑法》第153条规定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