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假冒最高检网站
2015年10月间,33岁的被害人李女士在海淀区武警总医院内,因登录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胡某与该案中的非法网站存在直接联系,胡某自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间,明知巫某(男,29岁,另案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利用信息网络为其设立、维护专门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虚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等非法网站。
法院查明,诈骗犯巫某通过QQ联系胡某,让他模仿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工商银行网银界面”、“银监会”等网页以及“博狗网站的博彩网页”等网站,并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网页加上查询《通缉令》的链接;“工商银行网银界面”网页加上登记网银信息记录的链接,使这些虚假网站能够窃取客户登录网银的所有密码等资料。
涉嫌诈骗被判有期徒刑
胡某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诈骗犯罪活动的网站,已经触犯《刑法修正案(九)》规定,该条明确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