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马市委书记错失减刑
近日,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公布了福建省泉州市委原常委、南安市委原书记骆某的刑事裁定书。其中显示,服刑中的骆某,在身负200万元财产刑的情况下,月均消费人民币394.29元,存在超标准消费问题。法院认为骆某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所以驳回了其减刑申请。
减刑的相关规定
减刑是指对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要达到减刑的要求还需要满足实质条件和限度条件。实质条件包括:(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限度条件包括:(1)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3)被判处死缓,依减为无期或者25年的,不能少于15年;(4)对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且有限制减刑情况的罪犯,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的,不能少于25年,依法减为25年,不能少于20年。
对累犯和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减刑。对因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两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不得减刑、不得假释。
本案中,骆某未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的刑罚,未能消除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不符合减刑的实质条件。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第七十九条 【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刑的刑期计算】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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