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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透支刷卡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刑事案例     程德兵     2017-11-24 阅读:35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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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男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

龙某某于2013年1月28日用该信用卡从建设银行刷卡消费透支10万元,后又两次刷卡透支22000余元,被告人龙某某从2013年2月27日开始逾期不还款,建设银行从2013年5月14日开始多次打电话联系和多次派人上门催收其信用卡透支款,其间,为躲避建设银行催收欠款,刑法龙某某改变了与建设银行的联系电话。龙某某在2013年11月19日最后一次还款1万元后,截止2014年3月2日,其用龙卡信用卡从建设银行透支的本息合计92962.62元未归还,其中本金67717.23元。

法院判决: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律师说法:信用卡诈骗罪构成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按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恶意透支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规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首先,“恶意”必须是主观的产生于透支行为发生前的恶性,要区别于有合理因素不能归还的情形。其次,对于“透支”也必须有一个理性的认识。透支限额是指发卡银行规定的持卡人可使用的超过其实际存款余额以上的最高限额。超过限额透支的,发卡银行随时都可以催收。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与超限额型恶意透支,主观上虽然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但是一般违法性恶意透支数额较小,给发卡人造成的损害有限,即法益侵害性不大。本案中龙某某多次透支信用卡消费,数额巨大,并且经过银行催告后仍未归还,符合主观恶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的第四种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多次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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