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男子酒后欲强奸女子
2010年1月11日晚23时许,被告人陈某酒后与朋友一起在黄金海岸娱乐城玩耍,在娱乐城三楼过道见到服务员刘某,邀刘某一起到包厢内饮酒,被刘某拒绝。随后,被告人陈某来到三楼服务台前与刘某一起饮了一瓶啤酒后,提出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遭到刘某拒绝后,强行将刘某拖至三楼卫生间内,强行脱掉刘某的裤子。在刘某的反抗和哭泣下,陈某离开了刘某回到二楼包厢。被告人陈某对朋友张某说,“在三楼把服务员搞哭了”。在朋友的劝说下,被告人陈某与朋友张某一起返回三楼向刘某道歉。保安人员打电话报警。
法院判决:陈某构成强奸罪中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将妇女刘某拖入卫生间,采取胁迫手段,目的是要与刘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但因受害人刘某反抗,被告人陈某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律师说法:犯罪中止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那么如何认定犯罪中止呢?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本案中陈某自己主动放弃强奸的行为属于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属于能达目的而不欲,同时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并向被害人道歉,最终有效的避免了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陈某属于强奸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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