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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人,故意伤害还是寻衅滋事?

刑事案例     程德兵     2017-11-29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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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男子酒后连砍三人

现年28岁的刘某系卢氏县文峪乡无业青年。2002年10月15日晚上11时许,刘某在卢氏县城关镇高村附近一饺子馆与朋友一起喝酒。一瓶白酒下肚,刘某酒性大发,遂从饭馆厨房操起一把菜刀冲出门外,将在门口一兽医门市给牛看病的农民雷某面部砍伤。住在附近的村民郭某闻听有人喊叫出门察看时,也被刘某砍伤左面部。失去理智的刘某仍不罢休,又将在马路上帮其姐推自行车的刘头部砍伤。直到110巡警赶到将刘某用车送到拘留所中,刘某才如梦初醒,方知闯下大祸。经法医鉴定,雷谋和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判决:刘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卢氏县法院对该案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酒后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律师说法:酒后伤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日常生活中酒后伤人多数都是以寻衅滋事罪来判决的,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判决。主要有如下几点理由:

1.在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和恩怨,出于特定的原因。而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具有滋事的故意,或是为了追求精神刺激,或是为了挑衅社会、蓄意生事,大都具有横行霸道、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性质,并且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处于从属性地位。

2.在客观方面,寻衅滋事罪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多数是临时起意,希望知道事的人越多越好,以满足其虚荣心。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则恰恰相反,它既可发生在僻静的、人车稀少的地方,以伤害到被害人为目的。也可在众目睽睽之下公开伤害的,但一般都是事先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预谋的,事后马上逃离现场。酒后伤人没有事先经过精心策划,也不是有预谋的,因此不属于故意伤害罪。

但是如果是事先经过预谋,借酒壮胆后又实施犯罪的应以故意伤害论处,本案中刘某并未事先预谋,喝酒后临时发生的侵害行为,故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以上就是酒后伤人应定何罪的相关问题,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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