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冒充军人骗财
2014年7月,范女士在QQ上认识了景某,景某同样声称自己是武警总部上校军官。2015年下半年,景某对范女士说自己单位出了点事,希望能借钱,随后范女士向其转账2000元。一个月后,景某再次联系范女士,希望能再多借一些,此次遭到了范女士的拒绝。今年2月,景某以帮助范女士儿子解决当兵问题为由约范女士到北京见面。2017年3月4日,景某将范女士接至酒店房间。一天后,景某借故离开,随后将范女士微信删除,此时范女士才意识到自己被骗。
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2)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另外要注意:本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财产性利益,例如金钱、债权等,也可以是非财产性利益,例如:身份、地位等。在判断是否既遂方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的行为,即构成既遂,不要求具体取得财物或者非财产性利益。
本案中,当事人景某属于冒充军警人员进行诈骗,属于招摇撞骗罪的加重情节,应该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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