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丘重大环境污染案
10月20日,因金诚公司生产车间产生了一些废碱,工作人员联系其供应公司的内勤周某处理,周某找到中介王某。王某找到殷某处理,双方约定处理费用为每吨300元。谈好价格后,殷某找到郭某,郭泗滨联系张某处理,同时联系危险品运输车运输,周某为该车开具装车单。
10月20日晚至21日凌晨,该车持装车单进厂装货,装载23.72吨废碱运输至陈继新租赁的废弃煤井处,将废碱排放至井中,渗入地下。经过警方侦查此案共牵出7家违法偷排化工企业,2015年7月至10月间,省内5家涉事企业共向章丘境内排放废碱废酸1181.72吨,给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污染环境罪
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环境保护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客观方面变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了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本罪的主干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案中,多家公司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倾倒、处置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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