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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一年“二进宫”,累犯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马友泉     2017-12-04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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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出狱一年“二进宫”

被告人洪某系湖南省石门县人,小学毕业后就在家务农。2008年9月19日,洪某因偷路边的摩托车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6月,洪某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7日,洪某去找曾经的牢友田某玩,当时田某正从外面骑摩托车回来,见到洪年后就将摩托车停在租房门口,车钥匙丢在房间的桌子上。洪某见田某走到里屋去后,贼心突起,推托几句后就和田某道别离开,走的时候偷偷拿走桌上的车钥匙,将门口的价值2580元的轻骑牌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开走。次日,洪年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人,得赃款450元并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逮捕。

法院判决:洪某构成盗窃罪且属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年因犯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累犯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生活中常见的是一般累犯构成条件如下:

1.主观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对应第65条第一款的但书的,也就是说,过失不存在累犯,累犯的主观方面排除过失。这反应的是立法上控制累犯的范围,重点就是在于惩治那些主观上处于故意而实施犯罪的行为。

2.刑度条件: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逻辑上无期徒刑和死刑不存在执行完毕的情况,但是根据我国减刑和假释的制度,以及宪法中规定的赦免的制度,以上两个刑种有可能出现累犯的情况。应当指出,前罪刑罚是已经被实际判处并执行完毕的,是种已然刑罚,而后罪刑罚是尚未被实际判处的,只是种估计,如果后罪没有被实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犯罪人不能构成累犯。

3.时间条件: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这里最主要的问题是起算的时间点,这里的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构成;刑罚执行完毕,既包括有期徒刑实际执行完毕,也包括假释考验期满;被判处缓刑的犯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不能构成累犯,而应当撤销缓刑,将旧罪与新罪一并处罚。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因原判刑罚不再执行,说明犯罪分子没有被执行刑罚,此时也无须执行故其考验期满再故意犯罪的,不存在累犯的问题,但其有罪判决的宣告仍然是有效的,即犯罪分子是曾经受过有罪判决的人,具有刑事前科

本案中洪某,09年6月盗窃罪刑满释放后,09年9月又犯盗窃罪,后罪实施的时间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内,且前后两罪均为故意犯罪,所以洪某的行为构成一般累犯,股法院对其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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