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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盗窃游戏币,盗窃虚拟财产如何认定?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12-18 阅读:35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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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盗窃游戏币

去年5月底至6月初,张某利用黑客程序,非法侵入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通过增加、修改数据库中的数据,在其创建的游戏账户上增加游戏币“银子”40多亿两。随后,由其堂弟张某在网上找到买家王某,王某明知游戏币“银子”系犯罪所得仍以166180元收购后,又以187250元的价格,再转让给下家张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游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 “银子”,虽然系网络虚拟财产,但在网络环境中“银子”系智力劳动的产物,网络环境并非脱离或独立于社会现实环境,必然与社会环境发生复杂的价值转换。从需要合法取得游戏币“银子”的方式看,游戏玩家亦需投入一定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也是一种劳动成果,故“银子”具有财物的本质的特性。被告人张磊通过“黑客程序”刷出游戏币“银子”,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手段。

盗窃虚拟财产如何认定?

虚拟财产存在于电脑网络,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能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并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通过编程等方式得来的,花费了大量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了一定时间、金钱而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财产的一些特征,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同样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小编造成这种意见,虚拟财产也具有价值,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

本案中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不法手段修改游戏参数,盗取金额数目巨大,依法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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