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仿造名酒
去年11月开始,被告人汪某和胡某预谋制作假黄金酒牟利,二人在房山区长阳镇租赁了房屋,并开始加工制作假黄金酒。今年1月,徐某、陈某也先后加入该组织,从事制假贩假活动。该组织分工明确,徐某清洗酒瓶,胡某勾兑假酒并灌瓶扣盖,汪某擦干瓶身贴防伪标识,陈某装盒装箱,形成了一整套的制作流程。
后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黄金酒近千瓶及假冒黄金酒防伪标签一万多个。经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鉴定,上述商品侵犯了该公司“黄金”注册商标专用权,市场价值约为人民币1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何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本案中几名被告制作假酒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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