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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撞人儿子顶罪,竟然构成包庇罪?

刑事资讯     马友泉     2017-12-25 阅读:24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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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爸撞人儿子顶罪

7月5日22时许,江西南昌市桑海开发区神农大道路段,55岁的余某某驾驶奥迪车撞上前方一辆电动车,致电动车上两人1死1伤。未料,事发后,余某某竟离开现场,让儿子顶包,其子向交警声称自己就是肇事司机。7月11日,迫于压力,余某某及其子主动到警方投案。

据死者家属朱绵全介绍,7月5日晚,他的两个女儿骑电动车前往外婆家拿课本,途中被一辆奥迪车撞,1死1伤;事后,肇事司机余某某逃离现场,并让其子“顶包”,直到事发6天后,余某某才向交警投案。

竟然构成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包庇罪。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本案中余某某之子替父顶包,声称自己是肇事司机,其明知父亲是犯罪的人,为了使其父亲逃避法律追究,自己冒充犯罪的人向司法机关投案,构成包庇罪。其父亲指使自己的儿子替自己顶包,构成包庇罪的教唆犯,应当与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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